臺中市北屯區大坑國民小學內部控制作業程序說明表
項目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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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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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害及性騷擾處理機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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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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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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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程序說 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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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受理階段:
(一)學務處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之案件,依規定決定是否受理,
並於知悉24小時內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。
(二)申請人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,確認是
否載明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、
地址、電話及申請日期、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做
成記錄,並經簽名或蓋章。
(三)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20日內,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,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。
二、「受理後、成案前」階段:
(一)接獲申請或檢舉後,學務處在3個工作日內交性平會處理。
(二)學校性平會之組成須符合相關規定。
(三)須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,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
途徑,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,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、保
護等措施協助。
(四)申請或檢舉案件經性平會會議決議是否成案。
三、「成案後、懲處前」階段:
(一)成案後,學校應採取必要之處置,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
作權。
(二)當事人若是未成年(20歲以下),需通知其法定代理人,並詢問是否要陪同調查。
(三)性平會依實際需求決定是否成立調查小組。
(四)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須符合相關規定。
(五)學校處理相關事件期間是否採取必要之處置(隔離或停課)
以保障當事人受教權或工作權。
(六)學校處理相關事件期間,是否視當事人身心狀況,主動轉介
及採取必要協助措施。
(七)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內容需符合相關法律規定。
(八)性平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,涉及改變行為人身分時,相關
委員會(例如教評會、考績會、學生獎懲委員會)是否通知
行為人向學校權責單位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。
(九)性平會是否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及議處,
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、檢舉人及行為人。
四、懲處階段:
(一)學校主管相關單位,需於尊重性平會事實認定之基礎上,接
受性平會之懲處建議。
(二)行為人為教師,其懲處涉及停聘、解聘、不續聘,已報請主
管機關核定。
(三)學校是否執行追蹤行為人之懲處或教育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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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制重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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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受理階段:
(一)依相關法規規定判斷是否受理及控制處理之期程。
(二)由學務處人員擔任通報。
(三)符合法律規範與謹守倫理。
(四)法定受理時間之控管。
二、「受理後、成案前」階段:
(一)需符合法律規範與謹守倫理。
(二)作業期程之控管。
(三)性平會組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。
(四)關係人權利義務及救濟途徑之告知。
三、「成案後、懲處前」階段:
(一)需符合法律規範與謹守倫理。
(二)告知關係人之權利義務和相關救濟途徑。
(三)依法成立調查小組。
(四)依處理流程檢核處理程序。
(五)處理期程之控管。
四、懲處階段:
(一)需符合法律規範與謹守倫理。
(二)檢核行為人之懲處是否依性平會建議。
(三)懲處程序是否適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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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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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
二、性別平等教育法
三、教師法
四、教育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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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表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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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學校性侵害、性騷擾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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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行評估單位:學務處
作業類別(項目):性侵害及性騷擾處理機制 評估日期:103年05月 12日
評估重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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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行評估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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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估情形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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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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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符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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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作業流程有效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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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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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。
(二)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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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性侵害及性騷擾處理機制作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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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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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受理階段:
1.學務處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之案
件,是否於知悉24小時內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。
2.是否依規定受理並展開調查並告
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。
(二)「受理後、成案前」階段:
1.學務處是否在規定時間內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在3個工作日內交性平會處理。
2.性平會之組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
3.是否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與心理輔導
、保護等措施協助。
(三)「成案後、懲處前」階段:
1.學校是否採取必要之處置,保障
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。
2.性平會是否依實際需求成立調查
小組,且成員符合相關規定並保
障當事人受教權或工作權。
3.是否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及議處
,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、檢
舉人及行為人。
(四)懲處階段:
學校主管相關單位是否接受性
平會之懲處建議執行追蹤行為
人之懲處或教育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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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論/需採行之改善措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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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表人: 複核: 單位主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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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1.機關得就1項作業流程製作1份自行評估表,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,同1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份自行評估表,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評估。
2.自行評估情形除勾選外,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評估情形。